15.在当事人双方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转包合同的结算不以承包合同的结算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 2019 年第 5 次法官会议纪要)16.不论是否属于必招项目,当事人选择以招标投标方式缔结合同,就应受招投标制度的约束,应以中标合同为据确定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 2019 年第 44 次法官会议纪要)17.存在多份施工合同且均无效的情况下,工程价款的结算一般应参照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18.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将行政审计作为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的约定的情况下,国家审计机关做出的审计报告,不必然影响双方结算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