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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
1无效合同的当事人。
对只涉及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一般无效合同,主张合同无效,是为了通过确认合同无效,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或使其承担相应的债务,此时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应当是无效合同的当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有诉权的当事人的合同无效主张最终未必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1)违法行为人恶意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当事人以自身存在违法违规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不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利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属不讲诚信、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置他人利益于不顾的恶意抗辩行为。合同无效的目的在于避免给国家、社会及第三人利益带来损失,维护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如支持违法违规者的诉求,将违背合同无效制度设立宗旨,也将纵容违法行为人从事违法行为,使合同无效制度沦为违法行为人追求不正当甚至非法利益的手段。”
(2)合同当事人无权以其他当事人恶意串通主张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 (2011)民二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为将受让人受让的股权整体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与股权转让人、受让人的共同代理人签订了居间协议。在此之后,受让人与代理人、第三人签订股权整体转让合同。受让人认为代理人在为第三人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损害其合法利益,主张已经签订的股权整体转让合同无效。构成恶意串通行为,要求加害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损害到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股权受让人与代理人订立居间协议之行为,并未违反受让人的本意,不具有主观恶意,且受让人属于合同当事人,并非法律规定的第三人。因受让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第三人与代理人之间恶意串通,故受让人无权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亦无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
2、权益受到损害的第三人。
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财产权和人身权进行司法保护的权利。那么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是否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应主要看合同约定的事项是否与第三人有利害关系,如果有,第三人就可以行使程序上的诉权来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否则,第三人就无权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1723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对债权人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四条所涉两种保护债权实现的方式,各有利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权利处分原则,债权人可以在权衡利弊后做出选择。通常情况下,合同受益的双方当事人不会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如以合同相对性为由禁止与该合同约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那么与合同约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将得不到保障,亦有违前述法律规定的立法精神。而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起诉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其必须以原告的身份起诉,故该第三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及相应起诉条件。因此,第三人如与诉讼标的没有利害关系或者仅有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则不能作为原告起诉;而与涉案合同约定事项具有法律意义上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则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的诉讼。”
3、对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主张无效的主体则不受限制。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第三人以及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均可以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确认合同无效。因此,主张合同无效的主体可以是合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也可以是有关国家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