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章章律师 时间:2024年08月21日 4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本案是一起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的是回迁安置房产,但回迁安置房产因未办理过分家析产、也未办理过产权登记,导致主张房屋过户的诉求不被支持,其他家庭共有成员拒绝追认,只得诉讼解除合同。
但按照合同约定,违约金上限仅有30%,远远达不到原告因为购买该房产没办法过户产生的损失。
所以委托本律师代理,为追回预期可得利益损失而主张调高违约金。
2、接受本案后,鉴于原告的诉求,代理律师先行考虑了购房时的房产价值以及诉讼时的房产价值,并以此为由主张了调整违约金。
同时,在房价普遍大幅增长的大环境下,房价上涨是社会公众普遍当然的预期认知。原告签署《房屋买卖协议》,信赖合同有效成立并能正常履行,从而丧失了以同一价格、在同一位置、订立同等面积房屋买卖合同的机会,但因被告隐瞒事实且根本违约的行为致使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3条【民法典第584条】(鉴于合同签订时间是合同法期间,所以留用了合同法的条款)规定,原告可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而如何说服法官支持预期可得利益损失,就是律师对案件起到的作用。
毕竟在诉讼中,法官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支持30%违约金,也可以适当调整,也可以顶格支持。
本案经过沟通、庭审等多方面操作后,法院顶格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支持了将近100%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