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郑章章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2日 141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4月7日,王XX与A公司签订《装修协议书》,约定A公司(乙方)为王XX(甲方)房屋提供装修服务,工程范围包括水电、泥工、木工、油漆等(详见工程造价单)及家居软装;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8月15日。双方还约定,工程价款为76000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当天甲方交定金总款30%、钢结构做好贴好瓷砖水电前期基础工程完工后甲方支付工程款30%、橱柜主体墙面油漆做好甲方支付工程款20%、铺好地板装好房门甲方支付工程款18%、乙方全部安装到位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尾款2%。双方协定工期以外乙方未按时完工每天按工程款的千分之一赔偿甲方,在工程进度完成需付款时乙方通知甲方,甲方应在48小时内付于乙方相应的工程款,如甲方未按时付工程款,扰乱了工程进度,乙方后期不承担工期延迟责任。合同签订后,A公司进场施工。双方一致确认王XX已支付工程款45600元。2017年10月份,案涉工程尚未全部竣工。
2、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做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A公司未完成全部案涉工程,双方当事人对于已完成部分工程的价款未进行过结算。案涉工程工期虽有逾期,但王XX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逾期的责任全部在于A公司一方。所以原被告双方本诉反诉均驳回。
3、本案代理王XX一方,倘若王XX能提供因A公司一直拖延装修的证据,本案A公司则应当承担逾期的租金损失。但因装修发生在2017年,诉讼发生在2020年,时间过长,王XX未保留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