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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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例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234人看过

长沙一则劳动争议纠纷调解案例,魏某20201月与某口腔医院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1个月,该劳动合同将于202012月到期。202011月某日,某口腔医院书面通知魏某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于当日与魏某就经济补偿金等达成一致。当日晚上,魏某在朋友圈中有针对性地辱骂作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决定的科室负责人。202012月某日,某口腔医院书面通知魏某因其严重违反该医院规章制度辱骂同事作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拒绝支付先前承诺的经济补偿金。

魏某表示,疫情期间其他同事无法到岗时都是她一个人上班。其所发朋友圈并没有指名道姓,某口腔医院认定其辱骂科室负责人证据不足,不能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此,某口腔医院表示,虽然疫情期间在人手不足的情况下,魏某积极配合科室工作安排,但通过监控发现魏某在晚班时经常早退,因此作出了不与魏某续签合同的决定。仅亲友和同事可见魏某当晚所发的朋友圈,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结合其陈述的事件,看到信息的人能够明确知晓其朋友圈所指向的对象。而事实上也已经有其他同事在该条朋友圈下进行评论,对科室负责人的名誉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间接也影响了某口腔医院的声誉,所以作出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听了当事双方的陈述,调解员解释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劳动者魏某无重大过失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某口腔医院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提前30日书面通知魏某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并承诺支付魏某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是合法合规的。

所以此次纠纷的主要争议之处,就在于魏某发朋友圈的行为是否严重违反了某口腔医院的规章制度给某口腔医院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某口腔医院是否可以据此单方面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合同。魏某虽然没有在朋友圈提及科室负责人的真实姓名,但结合魏某有针对性的言语及看到魏某所发布信息的特定受众,即使魏某未明示其文字所指向对象,但看到信息的人也能知晓其所指向的对象。魏某用侮辱性的语言辱骂科室负责人,事实上已经侵害了科室负责人的名誉权。但该条朋友圈的受众范围有限,认定该条朋友圈对某口腔医院的声誉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的证据不足。同时调解员在查阅了某口腔医院的规章制度后,并未发现辱骂同事的相关条款,因此魏某发朋友圈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给某口腔医院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某口腔医院单方面作出解除与魏某的劳动合同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依据不充分。

听了调解员的解释后,当事人双方都冷静了下来。魏某首先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删除之前的朋友圈,并重新发布1条道歉的朋友圈,同时当面向科室负责人致歉。随即某口腔医院也表示撤回与魏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维持原先不续签合同的决定并支付魏某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魏某表示接受,至此双方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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