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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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援助案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6日|分类:劳动纠纷 |171人看过

长沙一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法律援助案例,蒲某于201810月初在某项目中心看到某商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发布的招聘招商经理的广告。蒲某按照招聘广告提供的网址,找到联系人陈某,并与陈某达成为某项目招商的口头协议。201810月底,蒲某开始为某项目招商,截至20192月初,共计招商4家,根据与陈某的口头约定,蒲某应获得劳动报酬合计约2万元。但管理公司未按时支付劳动报酬。蒲某于20192月底向陈某申请辞职,但陈某与管理公司都未作出书面答复。此后,蒲某便以电话、短信、微信等多种形式向管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与陈某索要劳动报酬。何某的答复为:一是管理公司与陈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已将该项目的招商工作承包给陈某,所以应由陈某向蒲某支付劳动报酬;二是管理公司也在向某项目索要招商的费用,但一直未给公司支付。陈某的答复则为:我已不在管理公司工作了,我当时也是代表公司跟你谈的,所以你找管理公司要工资,不要找我。

在庭审时,承办律师就证明蒲某与管理公司构成劳动关系提出三点代理意见:1.管理公司与陈某属于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法律后果应由委托方管理公司承担;2.蒲某提供的劳动是管理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3.蒲某在招商过程中受管理公司制度的约束。结合其他证据,法院最终采信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管理公司与蒲某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由管理公司向蒲某支付劳动报酬约2万元。

本案的难点在于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管理公司用了与其他人签订承包合同,而与真正提供劳动的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等金蝉脱壳的伎俩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具有难度。

原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有如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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