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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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请求给付劳动报酬法律援助案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250人看过


长沙一则请求给付劳动报酬法律援助案例,沈某受雇于某广告公司,从事广告安装事宜。因公司拖欠沈某6950元劳务报酬,沈某曾多次催讨。后公司停止经营,沈某又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催讨。陈某向沈某出具书面承诺,答应代公司支付。过了承诺履行期,陈某反悔拒绝支付,并与沈某多次发生口角冲突,两人被民警多次带回派出所批评教育。

接受指派的费律师与沈某进行了第一次会面。据沈某陈述,其在受雇于某公司期间,其主要是听从公司安排,不定期为公司服务,双方既未形成长期固定的劳动关系,又未曾签订过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沈某缴纳过社会保险。此次公司拖欠的工资原本是26950元,陈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已向其支付了2万元,剩下的6950元原本陈某也是答应给的,但后来经多次催要陈某均拒绝支付。通过了解案情,梳理材料,费律师已心中有底。他确定了代理方案,决定以劳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要求陈某和某广告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劳务报酬6950元的责任。

庭审中,陈某代表被告某广告公司及其自己出庭抗辩。陈某辩称:公司原欠沈某劳务报酬共26950元,自己和沈某系朋友,故作为个人已先行支付了20000元。目前公司确实尚欠沈某6950元,但公司还有其他三个股东,应一起承担当初的26950元。现自己给付的已远远超过了自己该负担的部分,所以应待其余股东与自己结清钱款后,才能支付给沈某6950元。陈某就此还提供了其本人与其他股东之间的《补充协议》来证明其主张。

对此,费律师发表代理意见:陈某提供的《补充协议》真实性无法辨别,且陈某与其他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根据陈某签署的承诺书及司法所制作的调解笔录,足以证明沈某与某广告公司的劳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沈某按约付出了劳务,公司也应依约支付劳动报酬。在公司无力支付的情况下,被告陈某自行承诺代为承担债务,对其本人具有法律效力,应承担共同履行的民事责任某广告公司及陈某应共同支付沈某劳务报酬6950元。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后,审判长当庭作出了某广告公司和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沈某劳务报酬6950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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