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则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例,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某日通过电话、微信与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达成购买玻璃协议,并由后者负责到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安装。
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安排吴某某、徐某某、王某3名工人到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负责安装玻璃,因工作量大,徐某某通过微信与周某取得联系并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周某参与玻璃安装。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周某被玻璃压倒受伤,被送往遂某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妻黄某多次找到工程责任方协商解决该纠纷,但一直未能达成协议。
黄某提出,周某系因工死亡,应按工伤死亡标准进行赔偿,要求赔偿130万元。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则认为:1.周某与其公司及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构成工伤;2.周某是通过“某某安装”微信与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周某某安排的3名工人之一的徐某某达成的口头协议,该事故的法律关系应该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事故的责任主体应是某玻璃门窗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周某某;3.黄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于法无据。由于双方对事故责任承担及赔偿金额存在重大分歧,争执不休,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考虑到当事人的情绪,安排改日再行调解。
周某未与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是由徐某某个人雇佣其进行安装,与公司之间不存劳动合同关系;周某系徐某某微信邀约提供劳务,对于自然人之间关于劳务关系的约定或事实行为,应当认定为个人之间劳务关系;且按照工伤赔付与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相差不大,认定工伤又费时费力。广东某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律师表示同意该建议,且同意按照城镇标准进行赔偿,但提出死者在本次事故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但黄某认为周某不应承担责任,调解再次陷入僵局。
周某作为从事安装玻璃多年的工人,清楚了解工作安全规范,因此对安装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但公司要求承担30%的责任明显过高,建议按20%责任计算赔偿金额,黄某同意了调解员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