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则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援助案,受援人张某某自2009年起一直在某公司工作,2014年4月该单位退休后保持原待遇继续返聘。2018年7月20日下午15:30左右,张某某工作时,在车间晕倒。随后被送往医大某附属医院抢救,因高烧、昏迷不醒等严重症状,直接由急诊送入ICU病房抢救,诊断为热射病(重度中暑),昏迷6天,苏醒后做气管切开术。2019年春节后,张某某办理了残疾证,定为一级残疾。事故发生后,公司支付少量医疗费后便不再支付后续费用。张某某家庭难以负担巨额的护理费和治疗费,在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14日来到天津市西青区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陈律师接受指派后,分析认为:1.鉴于张某某已经退休,可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案由起诉;2.张某某丧失了行为能力,应该先为张某某认定无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3.为保障张某某的后续治疗,先争取诉前调解,为张某某争取部分医疗费;4.如果调解不成,需要向卫健委和应急管理局进行举报投诉,行政机关的调查有助于查明事实真相,也有利于原告方取证。
案件一审过程中,陈律师向法官申请调查令,调取卫健委对该公司处罚的调查案卷,以证明该公司存在过错,并确定张某某受害与之存在因果关系。另一方面,陈律师申请鉴定机构对张某某的伤残等级和“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和护理依赖期限”进行鉴定,以确定相关赔偿金额。庭审中,某公司不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还提出反诉,要求张某某返还公司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对此,承办律师指出:公司的工作制度违反法律规定和生活常识,张某某受害确系公司造成。首先,公司未为员工配发适季的工服,制定规章制度要求员工一年四季均要穿着长袖、不透气、不符合GB规定的工服。其次,公司安排张某某从事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工作,但未依法为其进行健康检查,亦未对其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最后,鉴定报告对张某某受害前后身体状态有详细描述,其在出事前后均在该公司工作,一个身体健康的人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高温工作引发职业病,结合西青区卫建委对公司违法事实的认定,更能证明公司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最终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赔偿张某某2776387.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