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则案例某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2011年10月20日,某某地矿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申请人某某房地产公司将其建设的位于长沙市XX区XX大道南段经济适用住房一期建设项目一标段边坡支护工程设计和施工工程发包给申请人某某地矿公司,工期为60天,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合同总价预计贰佰万元(2000000元人民币),资金来源为单位自筹。
2012年8月6日,申请人某某地矿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房开公司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约定“1.施工工期:原定60天的施工工期已不能满足本项目的施工要求。现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调整为两期施工2.工程验收:承包人(某某地矿公司)于边坡支护工程完工场地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按相关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完成备案手续;3.工程结算:承包人于边坡支护工程完工场地移交之日起3个月内报送工程结算书4.付款方式调整为:每期边坡支护工程完工场地移交之日起满12个月或者自该期边坡对应的房屋预售之日起满2个月时,上述两个条件之任一条件达到之日前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结算工程总款的70%,除质量保修金之外的全部工程款发包人于上述两个条件之任一条件达到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付清;5.为确保双方在本项目的权利及义务,双方同意如发包人不能按双方约定的时间付清承包人工程款,发包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0.1%支付承包人作为对承包人的经济补偿。上述相关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某某地矿公司进场进行了施工,于2013年6月17日将工程中BC、CD段移交给被申请人某某房开公司,至2016年年底施工工程全部移交。签字确认审定金额为49269896.53元,并加盖印章。
诉求一、被申请人某某房支付申请人某某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594391.05元二、申请人某某地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对位于XX市XX区XX大道南段经济适用住房一期一标段商品房拍卖价款在22594391.05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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