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劳动劳务关系案例,湖南某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甲公司)将其公司现有的土地与设备租赁给湖南某印染有限公司(乙公司),双方合伙在甲公司厂内从事棉布加工印染工作。2014年期间甲公司将厂内的一些项目发包给陈某和孙某施工,陈某承接后组织并雇请赵某等16人施工。孙某雇请18人施工。2017年工程完工后,陈某和孙某未支付赵某等34人劳务款共计30余万元。
庭审中,甲公司认为自己与赵某某没有劳务合同,无支付劳务工资的义务。乙公司认为自己与甲公司建立业务关系,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但法院恩威这些观点都不成立。甲公司应当对拖欠的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同事甲公司的法定代理人也是乙公司股东之一,并兼任乙公司的高管,且所涉建设工程合同与乙公司经营范围相关,同事乙公司向陈某支付了相关工程款。所以法院最后判决,甲公司和乙公司对此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长沙的一则劳动劳务关系的案例,我们可以知道我国对于农民工的保护力度是很大的。且如果工程总承保企业把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就要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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