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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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9日|分类:医疗纠纷 |388人看过


长沙一则案例,原告张某与报告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张某的请求:1,王某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52172.122,由王某承担本案鉴定费和诉讼费。张某于2017年经人介绍受雇于王某到某建设公司安装加集客工程等工作,月薪4500元。2017117日,张某在工作时因无人看护,从三米高处摔到地下,此事故发生后一直由王某处理一切事宜。经司法鉴定为十级伤残。

王某称,案涉工程的施工单位为某家电安装维修中心,他是代表该家电安装维修公司中心雇佣的张某,不是责任主体,不应该对张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为,王某于201778月份雇佣张某干活,劳务费每天150元,干一天活给一天钱,不干活没有钱,并由其向张某支付劳务费,张某在干活过程中受其支配,认定王某与王某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张某与某建设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该建设公司不对张某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且在案件的审理中王某没有向法院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雇佣张某从事上述工作期间为张某提供了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其对张某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主要的过错责任,应当按照张某实际损失的70%向张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张某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缺接受王某的雇佣,从事其工作,其对自己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害产生的实际损失应当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所以根据长沙的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我们可以知道,劳务合同关系其中关键的一点是用工主体对劳务者有支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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