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案例,原告张某被告湖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的请求是:1,支付张某在职期间的加班费共计94886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张某称,她2011年9月22日到甲公司工作,任西点厨师职务,月工资4200元,至2020年3月9日,刘某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张某在职期间,工作日加班共计1772小时,法定节假日加班共计167小时、休息日加班共计386小时,加班工资共计94886元。自他们解除劳动关系至今,甲公司还没有向张某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养老保险变动通知单等转移手续并扣押张某的失业证。
甲公司称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综合工时工作制,按计时工资形式支付工资,工资标准为每月1530元。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其他等共计1620元。且2020年2月10日,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声明与甲公司再我任何纠纷,甲公司同意张某离职,并已向张某支付全部的工资,不存在任何拖欠。且张某提出离职申请后,就再未到甲公司上班,也未到甲公司办理离职等相关手续,因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无法办理是因为张某的原因所导致的。张某执行的非标准工时工作制,按每个嫉妒计算工时,并不存在工作日加班和休息日加班情形,即时有,也在张某的工资标准之外另行支付了相应的加班费用。
法院认为,张某书写的离职申请中明确载明与甲公司再无任何纠纷,张某虽称该申请内容是按照甲方提供的模板要求经行书写的,但 并不能据此即否认其真是意思表示。若张某认为尚有加班费等争议需要明确,有权另议或拒签,并对失衡之权另寻司法救济。所以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长沙的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在离职过程中,我们的离职申请一定要认认真真仔仔细细的写,有异议的地方一定要提出来或者拒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