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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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劳务劳动合同纠纷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670人看过


长沙一则案例,再审申请人程某因与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程某申请再审称:第一,程某受用人单位强迫,从200871日开始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下简称乙劳动合同),乙劳动合同无效。程某一直仅履行其与丙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下简称丙劳动合同),丙劳动合同并未终止。程某在乙公司劳动履行的合同是《丙劳动合同》,甲公司解除《丙劳动合同》,违反了《丙劳动合同》。第二,程某的工龄为29.5年。第三,程某在二审中请求确认与甲公司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并非在二审中增加诉讼请求。

甲公司,乙公司称:程某已就同一法律事实多次向各级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丙分公司称:丙分公司系丙公司旗下的分支机构,与甲公司,乙公司无任何直接的隶属关系。丙分公司与程某无任何合同关系或其他厉害关系,程某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法院认为,第一,程某与乙公司签订的《乙劳动合同》这一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明确保证其满足乙公司的录用条件,未与任何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程某与乙公司无异议的履行《乙劳动合同》长达数年。第二,根据程某提交的证据以及相关陈述,可以认定程某的原用人单位系甲公司,后随着丙公司与程某签订劳动合同,程某的用人单位由甲公司变更未丙公司。程某关于其系被迫签订《丙劳动合同》的陈述,未提供证据证明。第三,程某出示的证据并不能,并不能证明程某系被强制签订了《丙劳动合同》,也不能证明甲公司承继了丙公司的一切义务。故程某在再审申请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推翻二审判决。所以驳回程某的再审申请。

通过长沙的案例,我们可以知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其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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