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家建设公司将手上某个居民小区住宅楼项目分包给一家劳务公司,并签订分包合同,代表牛某确认签字。
不久后,通过人介绍,包工头宋某从牛某手上分包了该居民小区项目的钢筋工程。宋某集结了一批工人来完成该项目的钢筋施工工作,其中包括工人王某。
王某是经熟人介绍从事的这份工作,开始工作后并未与该建设公司和任何个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工伤保险。2019年10月的一天,王某在工地进行作业时,工友与其发生冲突,最终升级为斗殴,最后致王某受伤,王某受伤后由包工头宋某送回家,之后就没有再回工地上班。
之后,王某向人社局申请了劳动工伤认定。
后因建设公司反映,否认与王某存在劳动关系,最终人社局出具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王某不服认定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期间,法院认为,当存在转包、违法分包等情形时,用工单位对于是否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应该以是否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为前提,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转包、违法分包的用工单位依法应该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审理劳动关系案件中,通常情况下是以认定职工工伤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在该案件中,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资格的个人。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出发,认定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并不必须以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为前提,这一举措有利于保障农民工不会因为非法用工,丧失相应的工伤保险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