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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疾病抢救第45个小时,家属放弃能认工亡吗?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133人看过


李某是甲公司的职工,在厂内担任厂长职位。受到疫情影响,公司决定暂停生产经营,职工返家,但包括李某在内的部分职工留守厂区,李某吃住均在厂区,并负责联系处理厂区事务等。

2020年3月31日7时,工友打电话多次无人接听后前往李某住处查看,发现房间门仍是反锁,遂从窗户入室后发现李某昏迷在床上,杯子打碎在地上。经120急救车送往丰都县人民医院,于当日14:36入住重症医学科抢救治疗,4月1日13:00突发意识加深呈深昏迷,经紧急抢救后仍未好转。

李某家属了解病情后要求停用呼吸机并拔出气插导管,医院告知相关风险后仍坚持,请示上级医师后进行了签字办理,并于2020年4月2日10:25拔出气插导管,再次持续抢救45分钟后于11:15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人社局作出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并依法向甲公司和第三人进行了送达。但甲公司不服该认定,请求:撤销工伤决定书。

甲认为:1.安排工作人员回家或留厂属于自愿行为,并未安排包括李某在内的任何人留厂工作。李某在2020年3月31日上午被工人发现之时,还睡在床上,其系在休息期间突发疾病,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2.当日其未安排任何装纸工作,厂里进行装纸也不会安排杨某,杨某不是装纸工而是打包工人,除了杨某证言外无任何证据能证明当天厂里有安排装纸的事实。3月30日,李某跟工友说次日要回老家,与所述安排装纸工作不符。3.李某不符合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据其病例所载,其家属在了解病情后要求停用呼吸机并拔出导管,李某的死亡与家属放弃治疗具有因果关系。

争议的焦点在于—李某是否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病发以及是否属于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如果在工作的时间和工作的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认同为工伤。由于发生疫情,甲公司决定暂停生产经营,但包括时任厂长的李某在内的部分职工留守工厂处理相关事务,且吃住均在厂区,并负责联系处理厂区事务等。李某病发当天上午7时还曾通过微信安排工作,认定其病发时为工作时间并无不当。

又由于工作场所与休息场所无法明确划分,且当时处于留守状态,并未确定具体工作地点,当天早晨李某有在宿舍通过微信安排工作,认定其病发时是在工作岗位上履行工作职责,亦无不当。

对于家属放弃继续抢救的行为是否影响“抢救无效”的认定问题。医院死亡记录载明,经抢救后虽心率有所恢复,但仍呈深度昏迷状态。4月2日11时15分李某被宣布抢救无效死亡。从李某入院到死亡,抢救连续未中断,整个救治过程约45小时。医院出具的死亡记录中,也明确载明李某是因“抢救无效”死亡。故李某家属放弃继续抢救的行为不影响对其“抢救无效”的认定,李某的死亡属于“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

综上,认定李某属于工伤,驳回公司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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