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是江西人在厦门一家公司工作,在公司工作期间一直租住在本市内。五一期间公司放假。4月30,小王在下班后,乘坐大巴返回老家江西。
5月1日10时,小王乘坐的大巴在途经厦蓉高速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王死亡。经过交警认定,小王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
后厦门人社局受理小王父亲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厦门人社局认定小王受伤死亡时并非在下班途中,遂作出不予认定小王的死亡为工伤的决定。
小王的父亲不服该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给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一审判决:小王属放假返乡途中,不宜再纳入“下班途中”,回老家路途遥远,倘若将这种跨省返乡探亲亦视为下班途中,这无疑将会过分的加重用人单位的劳动风险责任,不符合基本的立法精神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小王本次受伤死亡是否属于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如果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不是本人主责的交通事故或者交通事故伤害时,应认定为工伤。从本案无争议的事实可以看出,小王确实受到非本人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但对于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存在分歧。
虽然法律上将从工作地返回住所、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和父母子女配偶居住地等都可以视为下班途中目的地,但从亦应与工作因素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
本案中,小王的事故发生在放假前一天(4月30日)下班后返回家乡的途中,应该认定为放假返乡途中,不适合认定为“下班途中”。从小王工作地至其江西遂川老家路途遥远,如果将这种跨省返乡也视为“下班途中”,无疑将会过分加重用人单位的风险和责任,这既不符合合理路线的范畴,也不符合立法精神。
综上考虑,法院认定小王父亲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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