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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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则构造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4日|分类:经济仲裁 |539人看过

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则构造

(一)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总体思路
在没有合谋证据的情况下,通过对内和对外两个视角来判断是否构成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对内而言判断其行为是否具有共同性;对外而言则要判断这个整体在相关市场上是否具有支配力。
认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难点在于如何通过间接证据认定寡头的一致性行为是否正当,如果论证不够严谨、审慎,适用扩大化导致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受损,反而不利于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福利。
(二)判断整体性的结构因素
1. 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分析市场结构要素的核心在于市场集中度,寡头市场上的经营者一般具有极高的市场份额,但集中度分布的情况会影响市场的竞争格局。

2. 产品同质化程度。产品越是个性化,替代性越弱;同质化程度越高,替代性越强,竞争性越高。如果在本应充分竞争的相关市场而不竞争,其反竞争性就更严重。另一方面,对于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性而言,产品同质化程度越高,越容易步调一致,因此只需根据价格即可判断,不需要剔除非同质化的因素。

3. 相关商品市场的透明度。市场透明度越高,经营者之间相互监督行为一致性就更有效,更容易形成约束机制,有助于形成稳定的寡头垄断联盟。
(三)判断整体性的行为因素
1. 经营者行为的一致性。市场行为的一致性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重在考察行为性质和后果,即强调的是经营者之间不具有实质性竞争,而非苛求行为的外观一致性。
2. 经营者之间的协调机制。原本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要形成一个整体,需要有机制以维护其稳定性。这种维护机制有反面、正面两种模式。反面模式是经营者彼此之间形成报复机制,以威慑所有成员维护整体性。正面模式是寡头之间建立关联,使原本彼此独立的寡头形成一个整体。
3. 竞争者、交易相对人、消费者的被动性。作为一个整体的一致性行为有利于寡头经营者,同时有损于上下游交易相对人、消费者,但上述相关主体对此并无反制能力。如果这个整体竞争者的行为与其他竞争者有明显差异,他们之间的整体性就更加明确。
寡头垄断市场的竞争问题常发生于需求刚性、产品难以替代的行业。共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路径从反垄断法的本质,即实质性竞争缺失这一根本准则出发,是应对寡头垄断的利器。特别是在互联网、大数据、算法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种新经济业态的蓬勃发展,寡头垄断呈现出新的特征,其反竞争行为更加隐蔽、后果更加严重。作为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的基本法,《反垄断法》必须对此作出有力回应,完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为反垄断法施行提供更加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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