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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落户后集体土地“三权”退出的内涵界定与政策演变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4日|分类:拆迁安置 |642人看过

农民进城落户后集体土地“三权”退出的内涵界定与政策演变

(一)内涵界定
本文所称“退出”包括农民在保留集体成员资格的前提下基于自主意志将集体土地“三权”转让给集体,以及农民丧失集体成员资格时转让或交回给集体两种情形。两种情形均限定集体土地“三权”回归集体,第一种情形对应的是暂时退出(非身份性退出);第二种情形对应的是永久退出(身份性退出)。暂时退出是自愿退出;永久退出既可以是农民主动放弃集体成员资格的自愿退出,也可以是农民符合集体成员资格丧失条件的强制退出。
(二)政策演变
农民进城落户之集体土地权利退出,经历了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一权”退出,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两权”退出,再到集体土地“三权”退出的发展;而且,还呈现了由强制退出向自愿退出,由无偿退出向有偿退出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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