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或曰法律原理存在的客观性
法理或者说法律原理是否真实存在或是否真的有必要存在呢?我们的答案是肯定的。首先,世上的万事万物都应有其存在和运行的原理,法律自然也不例外。自然秩序的原理为人类提供了确立社会规则的外在参照系,人类借助自然的原理构建起维系社会秩序的法律制度,并在实践中进一步摸索、提炼相关的法律原理,促成了法律的不断进化。不仅如此,法律原理虽为参照自然原理而来,但法律原理的最终定型,也与人的本能有着莫大的关联。每一生而为人者都天然地具有“是非善恶标准”,也即正义观;以正义为基点确立法律规则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也成为所有时代的立法者必须秉持的法律原理。自然,各个民族、各个时代、各个地域的法律会因为自然环境、社会条件、文化传统等各种因素的差异,而会有着不同的制度样态,也会有着并不尽同的法律原理。但是,作为调整具有共通人性的社会规则,法律必定更多地反映出其因应人性的共同特征;同样,世界各地的法律制度虽在形式上千差万别,但支配其创制与运作的基本原理必定具有普遍性与客观性。简言之,不同的是外形,相同的是本质。这也是我们能够总结出法理或曰法律原理的客观基础。其次,法律作为人类的伟大创造,自身即蕴含着追求正义等法律价值的法理。在人类的各项发明创造中,法律无疑是其中最为伟大的创造之一:它直面人人可能会有的恶性,因而通过确立规则的方式来创造人类社会生活的秩序;它设定了人们行为的正常标准,从而为社会成员的合理交往奠定了秩序基础。当然,秩序是必要的、可欲的,但如秩序是以剥夺和限制人的自由为基础,或者以维系社会的不平等和不公正为目的,这便与法律作为公共规则的意旨明显不符。在秩序之上,必须有正义的法理存在,只有合乎正义的秩序,才是人们所期待的秩序,也是法律所要追求的秩序。如果说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构成了法律的基础与质料,那么,以探求法理为根本任务的法理学就必须重视对正义等与价值相关领域的借鉴,从中发现法理、提炼法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法理或法律原理是以法律上的价值为推论前提或者说出发点的,对法律应有价值、固有价值的发掘,本身就是法理研究的基础。再次,法律的价值观念虽因时代、地域的不同而会有所差异,但其中的基础法理却不受时空影响。每一个时代、地区、民族的法律确会存在差异,但一旦介入理性的分析,合理的风俗、习惯会得以保留甚至直接上升为法律,而那些落后、野蛮的风俗、习惯最终会被逐出人类社会生活的视野。实际上,天不变,道亦不变,只要人类的本性、本能、欲望、需求、情感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法律原理的存在及其基本准则就不会有根本的差异。简单地说,经由人类的理性商讨、论辩,社会包括世界社会在内,都可以形成有关法律问题上的根本共识。法理的生成也是如此。法理或者说法律原理正是立基于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事项、不同的地域而对法律的普遍性真理进行的分析和探讨,因而不能以一时、一事、一地的个别论据来否定法律普遍原理的存在。最后,对法律的分析和研究舍法理之外别无他途。对于法学的研究,可以大别为理论分析、经验证成及实践探讨三大类,由此法学可相应地区分为理论法学、经验法学、应用法学三个门类。但无论是哪种类型的法学,发现法律的原理或曰法理既是所有法学追求的共同目标,也是掌握法学共通门径的必由之路。实际上,法律作为一个体系性的制度构造,如不明确其基础原理,则会因部门的繁多杂乱而茫无头绪,也会因条文的千变万化而失其要领。所以,法理或者说法律原理就是法律的总纲和法律的根本,只有熟稔基础的法理,我们才可望对法律会有全面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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