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监护,与部分(限制)监护相对应,是指本人的全部人身和财产事务(生活、财产和医疗护理等)的决定权交付于监护人,监护人有权替代本人决定其所有事务。全面监护原是针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一种保护措施,是成年监护制度的中心,其弊端突出表现在两方面:首先,过度保护本人的财产权益而忽视其人身权益。从全面监护的前身“禁治产监护”之称谓便知,该种监护就是禁止本人管理自己的财产,由监护人替代本人行使财产管理权。因而,全面监护实则是对财产的保护。“在进入监护程序后,监护机构的保护重心便是本人的财产,换言之,全面监护所保护者,实为本人的抚养人和继承人,进而维护交易秩序。”全面监护,意味着本人实施的所有行为无效,即便从事的是日常生活交易,如购买生活必需品等,都受到限制。这种一切法律行为归于无效的制度,不但剥夺了本人行动的自由,而且危及到本人的生存权。对此,有论者批判到:“表面上似乎为保护本人而设,实际上是以保护交易的安全与家产之维护为其主要目的”。其次,全面监护非但漠视人身权益,还成为限制或剥夺本人自由的帮凶。它过度干预本人的人身事务,导致了对本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和克减,"监护制度被评价为虽然是保护无能力人的措施,但却过度剥夺了本人的自由",无能力人制度就是民法对本人的全部行为能力的褫夺。因此,在美国,全面监护被公认是“剥夺公民权利最彻底的民事惩罚制度,被监护人的法律地位与死人相差无几”。20世纪中叶以降,在确立了禁治产人制度的国家,全面监护被相继废除。例如,1968年法国第68-5号法律、德国1992年的《成年照管法》、日本2000年4月的《成年人监护法》、奥地利1984年7月的《成年障碍者事务管理法》、瑞典1989年的《成年监护法》、我国台湾地区2008年5月修正的“民法”第15条等,均废止全面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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