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要件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3日|分类:公司法 |427人看过

行为要件:被告采取了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具体行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着手准备:


(1)人员混同:通过审查交易文件和查阅工商信息登记材料、网络信息材料(招聘广告、业务介绍等),确认相关业务人员和高管是否存在混同情况。同时可安排当事人通过其他交易来进一步锁定人员混同情形并固定相关证据。


(2)地址混同:通过实地考察、查阅工商登记信息或审查相关交易文件等形式,确认股东及公司是否在同一地点办公,得出地址是否混同。


(3)业务混同:通过审查工商经营范围、搜集网络信息材料、相关交易文件和电联相关业务负责人员,搜集相关业务混同的材料并予以固定。


(4)财务混同:在跟公司都做业务时,也可跟股东尝试做部分交易,结算时注意搜集财务人员一致、两者相互替代结算等初步财务混同的材料。


(5)资产混同:指导当事人搜集股东占用公司资产的相关材料,如:车辆设备等资产登记在公司名下,但公司却没用,而一直由股东或关联公司使用,且公司对外声称没有资产。再如:公司替股东或关联公司偿还债务,但不记载;或股东收取公司业务款但不入公司帐等。当然,这些信息大概率要通过内部人或上下游交易链条的关联人士来综合获取,需要指导当事人以合法方式获取相关材料。更进一步,如发现对方涉嫌经济犯罪的,可通过举报刑事犯罪的方式请经侦介入调查,固定相关证据,将刑事调查获得的材料用于民事举证,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6)过度支配与控制情形:指导当事人搜集九民会议纪要中列举的具体情形的资料,如:原属于公司的高利润订单,突然转给股东或其关联公司制作等或产品采购进来后低价卖给关联公司或股东自己,然后再由他们按市场价出售,利润全部留存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处等。通过网络信息检索及周围干系人的调查摸底,尽量获取有用信息,在此基础上,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或采用合法报案的方式,通过刑事手段获取相关信息,刑民结合以最大程度地威慑侵权行为人,以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刪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