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申请再审程序的要件
1.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的规定,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直接申请再审应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再审申请人属于未参加原诉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必要的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人,就是指对原诉讼标的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应共同参加诉讼的主体。
其次,必要共同诉讼人未能参加诉讼系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民事诉讼法》第132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可见,对于未参加诉讼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人民法院应依据职权追加其参加诉讼,如果遗漏了必要共同诉讼人,则构成程序违法。当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而未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时,由于诉讼主体的缺失,导致未能参加诉讼的人失去行使诉讼权利来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法律上有必要通过再审程序保障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程序和实体权益。反过来说,如果必要共同诉讼人未能参加诉讼系本人或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造成,譬如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但其选择不参加诉讼,则法律上没有必要再赋予其申请再审的程序权利。
再次,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没有参加诉讼,无法及时知晓原诉情况,造成其可能无法在裁判生效之后的6个月提出再审申请,故有必要作出特别规定,应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效裁判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再审。
最后,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为避免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规定的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相冲突,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就必要共同诉讼人申请再审设置了前提条件,即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应通过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权利,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的规定,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应符合下列条件:
首先,再审申请人提出了执行异议,并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规定申请再审,是以一般意义上的案外人的身份提出。为了保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法律上应对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即案外人申请再审的,需先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只有在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后,案外人仍不服,认为执行行为依据的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且损害其民事权益的,才可提出再审申请。
其次,申请再审的期限为6个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案外人申请再审比照前述规定,设定了6个月的申请再审期限,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算。
最后,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主文内容错误,且损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申请人提出再审的实质要件。《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有关“原判决、裁定错误的”表述,应扩展理解为原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的错误,但仅限于裁判文书主文方面的错误。此外,裁判文书的错误损害到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案外人申请再审的实质要件和根本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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