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必要共同诉讼人规定两种申请再审程序的意义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3条的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未在原判决、裁定中列为当事人,属于案外人,可以以案外人的身份根据前述规定申请再审。但是,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和其他一般的案外人不同,前者属于本应参加原诉的主体,即本应在原判决、裁定中列为当事人,后者是无须也无法以当事人身份参与原诉。因此,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利益受到原生效法律文书影响的可能性更大。
2、为了尽可能保护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22条赋予了被遗漏的必要共同诉讼人与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当事人相同的直接申请再审的权利,即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8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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