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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合理”的意蕴与意义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6日|分类:劳动纠纷 |645人看过

“形式合理”的意蕴与意义


 形式上的合理思维,本质上是一种数学思维,经济学作为科学属性最强的社会科学,形式合理性诉求最为强烈。形式合理被用来指称在技术上可能的,并被实际应用的量化计算或者审算的程度。形式合理具备三个特征:一是形式化的符号体系;二是逻辑一致的运算;三是结果准确且可重复。这三个特征在法学领域同样可以应用:1. 先将各种法律事实和法律现象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共同的特征而将法律事实符号化;2. 带入特定的法律逻辑或法条之中;3. 得出确定的法律评价。此过程如同数学求值一般,其结果具有最大程度的可计算性、预测性和稳定性,这些特性恰恰满足了社会对法律的期许,也符合法律应有的公平之意和经济学上的效率价值。应该看到,这些特性恰恰是处于法治建设关键时期的当代中国所急需的关键属性,这种形式上的合理是我们解释法律中之“合理”的重要考量。《劳动法》第37条中的“合理”即应采此种解释框架。用“形式合理”来解释具备三方面优势:第一,其解释结果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符合立法本意;第二,这种解释增强了法律的操作性与稳定性,有利于法律的执行;第三,这种解释避免了法律逻辑上的尴尬,使得法条之间的关系更为融洽,浑然一体。

在现代化的历程中,以形式合理为代表的“科学主义”发挥了核心作用。按照这种科学理性的思路解读法学研究,可以得到一个特定的法学研究程序:第一步,将法律现象符号化;第二步,寻求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第三步,构建一个确定性的“人间规律”,然后用强制力来保障这样一套规律的实施及其程序运作。法学中所谓的程序正义,就是对形式合理的伦理性解读。同样,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守与信仰源于人们对一种确定性规则和“人间规律”的呼唤,是人类摆脱自然动物状态与“丛林法则”而进入社会文明的唯一选择,形式合理正是自然科学通往人间社会的桥梁。但是一味追求形式上的合理,法学将失去灵魂。在解释与应用“合理”概念时,在遵循工具理性之外,尚需进行价值方面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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