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伤理论体系的缺陷。在工伤认定中直接考虑劳动者过错因素,脱离了工伤定义的解释体系,造成了工伤的定义缺陷。将劳动者过错因素直接作为工伤排除规则时,工伤补偿成为针对无过错劳动者的补偿,这明显是建立在私法过错责任基础上的赔偿,与工伤社会化补偿原理产生了冲突。2. 工伤规范解释的文意缺陷。工伤排除事由中的劳动者过错因素并没有嵌入工伤的定义体系,这强化了列举性规范的刚性。如此刚性的规范使得劳动者过错所排除的工伤缺失了社会基础。3. 工伤制度与其他制度衔接上的缺陷。首先,考虑劳动者过错因素大大增加了工伤和侵权的竞合可能,使得技术性处理日益复杂并不断平衡,以侵权难以或无法救济的工伤理论假设前提受到极大挑战。其次,保险原理自会考虑过错,但是涉及劳动者过错的排除规则并不像雇主责任保险传统中的排除规则那么合理。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