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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实质作用原因标准的补充:复合原因的判断规则构建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6日|分类:保险理赔 |712人看过

因果关系实质作用原因标准的补充:复合原因的判断规则构建

尽管实质作用的原因从逻辑上应该是单一的,但现实中的确存在事件发生是由两个以上的实质作用原因导致,且这些原因的作用力相当,以至于无法确认到底哪个作用力更大。
(一)复合原因的法律地位
英国保险法近因理论承认复合原因的概念(concurrent causes),即损失可能由两个以上的近因造成。我国《民法典》第1171条的规定,从效果上肯定了复合原因的存在。在保险法下,如果所分别实施的侵权事由,不能归类于同种性质,就可以视为两个以上复合原因导致事故。如果两个以上侵权行为性质完全相同,则事故发生视为只有一个原因。
(二)复合原因之一属承保责任或除外责任
在英国判例法下,假如有两个以上的事件或风险被识别为近因,虽然有事件没有被列为承保的风险,但只要其未被明确排除,则被保险人有权获得赔偿;如果损失有两个原因,但其中一个被特别排除,则“例外优先”应当适用。
我国关于复合原因的解释规则的司法实践存在不统一性,甚至复合原因相关的基本概念都尚未确立,这需要在立法层面有所考量。同时,复合原因下的原因识别规则蕴含较为复杂的保险法理论,在追求精炼的法律条文中难以进行细化的表达,需要在其他法律渊源中予以解决。我国法律体系是以成文法为中心,以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为补充的独特体系。如果《保险法》本身及司法解释中无法对复合原因或除外责任的效力规则进行详尽地阐明,则通过指导性案例进行补充将是现实的完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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