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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结果”的原因和产生“效果”的原因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6日|分类:保险理赔 |1135人看过

导致“结果”的原因和产生“效果”的原因

原因应被解释为引起受操纵的事物发生变化的那些活动,以及发生在该活动之前的某一事件本身。但是效果只是一种人们按照一般生活经验所期待产生的次生变化。值得注意的是,基础关联中的“原因”在侵权法中一般不被识别为原因,因为这个表层原因的前面往往还可追查到原因。但在保险法中,因为保险合同中承保条件的多样化约定,此种原因是否能够被识别为承保的原因,应根据因果关系规则以及保险合同条款解释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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