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因果关系规则的发现是事实原因和法律原因的二元考察过程。法律原因是按照法律评价体系挑选出的事实原因。法律原因可以视为法律根据赔偿的需要对事实原因进行裁剪的结果。法律因果关系可理解为基于法律或公共政策等原因而对事实因果关系的筛选、限制或者认可。同时,事实因果关系也不属于纯粹的事实问题,而是一个事实和政策混合的问题。因为至少每个事实的决定,都需要受到举证责任的影响。而举证责任必然由某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所要达到的满意程度以及是否进行一定程度的推定,也就必然会牵涉到政策的考量。无论事实因果关系还是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常识判断时都应该适用普通人标准。就因果关系概念和规则的具体适用而言,普通人在各自的生活领域积累了相应的社会经验,能够掌握这些因果概念,故因果关系的判断也应适用普通人标准。常识标准仍是一个宽泛概念,容易引起更多争议,所以法院需要适用客观的标准来解释合同的意思和裁量责任结果,仍不能解决因果关系规则的不足所带来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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