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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上诉的裁量标准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372人看过

许可上诉的裁量标准

考虑到飞跃上诉在我国的试验意义,不妨将系争问题的“原则重要性”作为许可上诉的原则标准。在案件中可按照4个步骤审查:首先,存在需要厘清的法律问题;其次,系争法律问题对不特定的一般人都有重要意义;再次,该法律问题的澄清在法院的权限内;最后,如前述条件不满足,纠纷是否存在影响公众利益的经济或其他方面的重要性。
法律适用的不统一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解释上歧义,即对于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或法律效果,在文义上存在不同可能,或立法目的存在不同认识所导致;二是适用上歧义,即原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定在解释上与其他裁判先例一致,但存在适用上的错误,导致判决结果出现分歧。
解释上的歧义涉及到对法律本身的抽象性理解,具有普遍意义,在我国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适用上的歧义须以飞跃上诉统一的,应当是在多个地域都出现持续裁判差异的重要法律问题。对我国而言,考虑到各地差异较大,在改革初期宜限定于与最高人民法院权威观点相抵触,或抵触意见发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业务庭或高级法院之间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不可能事无巨细承担所有续造工作,宜限定在“仅有对于典型或一般生活事实的法律判断完全或部分欠缺方向指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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