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中国国际税法行政解释的现状进行考察,笔者认为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与行政立法活动的性质不同,行政解释属于对法律的应用、执行行为,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立法行为,应当由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制。然而,在现实中,《立法法》除了调整立法活动外,还调整了部分行政解释活动。这就导致了行政解释与行政立法之间界限的模糊,部分行政解释不得不寄居于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躯壳之下,缺乏专门的法律来调整和规制。(2)国家税务总局的部分国际税法行政解释与上位法存在冲突在中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要求不同效力层级的国际税收规范形成一个和谐统一的规范体系,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然而,国家税务总局的部分国际税法行政解释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问题。行政解释活动需要依靠一套完善的解释技术,特别是表达技术。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国际税法的解释技术仍然存在不足,导致一些国际税法规范未能得到正确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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