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抵销延续的阻断
既然债务人的抗辩和抵销延续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自然可放弃这一保护,此时债务人就不可向受让人主张其本可以对让与人主张的抗辩和抵销,关键是债务人放弃的意思表示要明确且有效。同样,如果是在债务人通过确认等方式使得受让人合理相信债务人对让与人不存在某一抗辩和抵销,受让人对该事项的审查程度会大幅降低,基于保护善意受让人利益且债务人具有可归责性的考量,债务人之后也不得对受让人提出这一抗辩和抵销。以实践中常出现的虚构债权的抗辩为例,如果债务人向受让人确认基础合同债权的真实性,甚至与债权人通谋虚构债权,此时受让人一般能够相信债务人不存在债权真实性的抗辩,这会使得受让人对债权真实性的审核义务降低,受让人的善意更容易构成。债务人对此具有可归责性,且受让人为善意,此时债务人不得向善意受让人提出债权不真实的抗辩。《民法典》第763条即整体上体现了上述观点。基于债务人放弃或确认的意思对债务人利益存在不利影响,因此在有疑义时,应作出对债务人更为有利的限制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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