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债务人对债权可能享有抵销权,但在接到转让通知前并未对让与人主张抵销权,同样以债权同一性为基础,为保护债务人基于抵销状态所可能享有的对抵销的合理预期利益,债务人对债权所可能享有的抵销权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但是,债务人随时可以对受让人主张抵销,可能会影响到受让人的利益。为更好地妥当平衡债务人和受让人的利益,《民法典》第549条在《合同法》第83条的基础上,进一步分别规定了独立抵销和非独立抵销。《民法典》第549条第1项中的“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应被理解为“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的时点限制,即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反对债权)。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才取得反对债权的情形中,最大的风险在于,债务人在接到转让通知后紧急取得反对债权,人为创造两个债权之间的相互性而用以抵销,损害受让人利益,因而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取得反对债权的,不得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在债务人于接到转让通知后才实际取得反对债权,但其取得反对债权的法律原因发生于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前时,债务人并不具有比受让人更强的风险控制能力,仍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如果反对债权和转让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或同一交易产生的,可以认为产生反对债权的法律原因发生在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即使反对债权产生于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之后,债务人仍可主张抵销。由于反对债权和转让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或者同一交易产生的,因此较之独立抵销,受让人具有更强的认知可能性,债务人通过自己行为损害受让人利益的道德风险更低。此时将不利的风险分配给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受让人,不考虑债务人取得反对债权的时间,债务人都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就具有充分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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