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同一性和债权转让禁止
“债权同一性”包括债务人的抗辩延续、抵销延续、履行地点和费用延续等规则。为保护债务人利益而禁止债权转让是对债务人利益的强保护方式,但在一些情形中会过度贬损债权的流通价值,因此需要严格认定债权转让法定禁止的范围,弱化约定禁止的效力。在此前提下,需要维持债的同一性,体现对债务人利益的弱保护,实现债权流通价值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平衡。在金钱债权转让情形中,如果履行地点都是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则履行地点的改变通常不会造成债务人风险和费用的大幅增加,受让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在该国家或者地区内的任何其他地点支付;如果履行地点是在不同国家或者地区,受让人不得要求债务人在原支付地点之外的地点支付。在非金钱债权转让情形中,即使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改变了履行地点,也可能会导致债务人的风险和费用大幅增加,受让人也不得要求债务人在其他地点履行。在受让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其他地点履行、债权能够部分转让等情形中,对债务人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债务人有权在受让人要求履行时主张抵销或行使履行抗辩权,也有权请求让与人或者受让人负担增加的费用。以债权同一性为基础,债务人对债权所享有的抗辩和抵销就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但这可能会给受让人带来风险。基于债务人和受让人的风险控制能力之比较,应当倾斜保护债务人,允许债务人基于债权同一性享有抗辩和抵销延续,而不考虑受让人是否知道这些抗辩和抵销可能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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