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的生产与生活资源全部由国家垄断,并由政府审批配置。资源配置是我国行政审批产生的直接动因,也是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行政审批与资源配置基本上可以等同使用。从计划走向市场后,国家虽然放松了对一般资源的垄断,但重要领域的生产资源与经营资源仍为国家所控制。为国家所有或垄断的资源包括:城市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公路、水运、港口码头、铁路、民用机场、通用航空、水利等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营,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输送产业,城市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事业,有线电视、电信等信息服务产业以及烟草、食盐、邮政等行业的经营资源,等等。这些为国家所有或垄断的资源,除国家直接使用或经营的外,其使用权或经营权全部以审批方式出让。在《行政许可法》上,这类审批的设定条件规定在该法第12条第2项,即“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由于这类审批为国有资源使用权(经营权)的出让,有学者称之为财产出让许可,又由于这类审批的赋权性质,也有学者称之为特许许可。在单行立法上,资源配置类行政审批主要是由《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海域使用管理法》《渔业法》等资源法,《公路法》《港口法》《广告法》《电信管理条例》等公物法以及有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立法等法律法规所创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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