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审批的主要类型
我国的行政审批源于计划制下,最初是作为资源配置手段用以解决政府与(全民所有)企业之间的资源配置问题,后逐渐演变成为整个经济与社会的管理手段,成为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管理最核心的制度。改革后,虽然经济体制从计划逐渐走向市场,但是,以审批为中心建立起来的行政体制并没有被打破。我国行政审批作用的范围很广,涉及的事项十分繁杂。由于此次行政审批改革主要是解决政府对市场、社会的过度管制,“核心在于斩断政府过多伸向经济、社会的权力触须”。因此,作为改革对象的行政审批主要是那些针对外部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具有管制性质的审批事项而非全部的行政审批。因此,尚未纳入改革范围的行政审批本文暂不予讨论。目前尚未纳入改革范围的审批事项有:(1)内部审批事项。广义上的行政审批包括内部行政审批与外部行政审批,由于目前作为改革对象的行政审批仅是外部行政审批,内部行政审批未纳入改革的范畴。(2)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将投资项目划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两类。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所作的审批。这类审批目前未列入改革的范围。(3)行政机关对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国家出资设立的事业单位所作的审批事项。这类审批不论行为性质如何,它们都不属于对市场和社会的管制事项,《行政许可法》第2条第3款对其中的部分审批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亦作出了排除适用该法的规定。(4)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以出资人身份对处置国有资产、权益所作的审批。这类审批在国务院的相关文件中被列入非许可类审批项目并将其排除出改革的范围。(5)减免相对人法定义务的审批事项。减免相对人法定义务的审批是行政机关在法律上或政策上给予相对人的优惠措施,诸如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享受税收优惠审批等审批事项不属于以管制为目的的传统行政审批的范围,《行政许可法》亦未将这类审批纳入该法调整范围。在剔除了不属于改革范围的审批事项后,以审批的功能与作用为标准,大致可以将现行作为改革对象的行政审批分为三大类型:一是以资源配置为目的的审批,这类审批可称之为资源配置类审批;二是以限制市场进入为目的的审批,这类审批可称之为市场进入类审批;三是以预防和控制有社会危害性的活动为目的的审批,这类审批可以称之为危害控制类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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