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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因果共犯论之理论基础的修正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747人看过

对因果共犯论之理论基础的修正

1. 行为共同说之坚持:共同犯罪是实行行为的共同
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的本质是“行为”的共同,各参与者是通过“共同行为”而分别实现“自己的犯罪”。并且,行为共同说正面承认不同构成要件之间的共同正犯,直接认定持重罪故意者成立重罪。这样,既不会对“结果”进行重复评价,也不会出现难以处理罪数的问题,更能准确认定犯罪停止形态。
2. 最小从属性说之提倡:成立共犯可以仅从属于正犯的实行行为
尽管“行为共同说”在理论上为采取最小从属性说提供了可能,但能否采取最小从属性说,还需要结合违法性的本质,从共犯从属性的角度做进一步的探讨。能否采取最小从属性说,取决于是否应该承认违法的相对性。如何理解违法的相对性,既涉及对共犯从属性的理解,更涉及对违法性本质的认识。不同于主张“违法连带作用”的限制从属性说,最小从属性说不仅承认责任的个别化,也承认违法的相对性。
如前所述,我们应该正面承认违法的相对性,不仅承认正犯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共犯违法,还应承认正犯合法并不必然带动共犯合法。因此,作为共犯的成立条件,未必要采取限制从属性说,而完全可以采取最小从属性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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