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经常受到两个错误观念的抵触,这两个错误观念恰恰影响着轻罪重判的赔偿。错误观念一是重定罪,轻量刑。对于轻罪重判,有一部分案件是定罪的问题,但是更多的是量刑的问题,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必须纠正这种“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要把定性准确和量刑适当作为衡量刑事审判工作质量好坏的不可分割的统一标准。错误观念二是重刑主义。轻罪重判不予赔偿,显然受到重刑主义的影响。然而重刑主义是一种野蛮落后的刑罚思想,往往导致司法成本过高、罪犯改造进程缓慢等,难以实现司法公平正义,危害很大,是与罪刑相适应原则直接对立的刑法观念。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