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罪重判不予赔偿之检讨
反对轻罪重判赔偿的意见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犯罪案件的种类和数量急骤增长,社会治安恶化,这种情况下,审判的是有罪公民,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功大于过,如果还要强调国家赔偿,无疑会损害他们的积极性。然而,一方面,我国社会治安满意率不断提升,我国的犯罪率在世界上属于较低水平。另一方面,经过20多年的发展,经历了几轮的改革,现在我国法官的素质已经得到大幅度提升。反对轻罪重判赔偿的意见认为,从经济上看,许多犯罪行为严重地损害了国家利益,即使轻罪重判,经纠正后减轻了刑罚或予以释放,但国家还应当继续追究他们的责任,应当让他们承担赔偿国家损失的责任。对于这条理由在逻辑上站不住脚,因为罪与刑要相适应,一项判罚既然已经经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那就说明被告人不应当承担额外的责任。反对轻罪重判赔偿的意见认为,从人权的观点看,不能片面强调有罪公民的人权。关于这一理由,承认了人权保护的基本价值追求,但是混淆了人权保护的对象,本质上这种观点还是受“集体人权高于个体人权”观念的影响。关于“集体人权”是否存在、集体人权与个体人权的关系的争辩一直存在,经过一段时间的积累沉淀,时至今日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一方面,承认集体人权的存在。另一方面,审慎对待集体人权。反对轻罪重判赔偿的意见认为,轻罪重判包括此罪判决为较重彼罪以及单纯的量刑畸重两种情形,司法实践中任何一个判决都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考量。这一修法时的理由,核心观点认为我国刑罚幅度规定宽泛,法官有较大裁量权,轻罪重判难以认定。刑事再审对于原审判决的纠正,不仅包括对定罪的纠正,也包括对量刑的纠正,再审改判,即便是量刑上的改变,都说明原审存在错判,在现代法治文明的要求下,错判的不利结果不应该由被告来承担,所以必须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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