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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重判的司法应对——案例的钩沉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4日|分类:刑事辩护 |1948人看过

轻罪重判的司法应对——案例的钩沉

“轻罪”,在一些西方国家的刑事法律中有特定含义,但是在我们国家,法律对于轻罪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指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都比较轻微的犯罪。在本文中,轻罪特指严重程度以及刑罚都比重罪更轻的那部分犯罪,也就是说,所谓轻罪是一个比较级,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内,只要构成犯罪,都可能构成轻罪的判决,只要低于重罪即算。
“重判”,是指原审对被告判处了比再审更重的刑罚,也是一个比较级。对于“重”的评判,包括数量和质量两个维度。其一,数量维度。我国刑法规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5类主刑以及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3类附加刑,因为数罪并罚的存在,原审判处的刑罚数量可能是若干主刑加若干附加刑,再审改判的刑罚数量也可能是若干主刑加若干附加刑,数量的维度即指,再审改判的刑罚数量总和小于原审判处的刑罚数量总和。其二,质量的维度。我国的刑罚体系包括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4种,质量的维度比较往往在同一刑罚种类中具有可比性,其中生命刑只存在有和无,不能存在比较级,资格刑只存在有和无,也不存在比较级,所以,只有自由刑和财产刑存在比较级。自由刑的比较级表现为原审判处的羁押期限比再审判处的羁押期限长,财产刑的比较级表现为原审判处的没收财产多或者罚金数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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