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来,学者们在纠纷解决领域如何适用成本收益分析也有一定的关注,但是,整体上是定性分析的模式,并不符合成本收益分析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事实与价值问题相分离的本质,并且始终跳不出比例原则的思维方式。从“行政复议双被告”制度选择逻辑看,“行政复议双被告”和“复议机关为被告”各有利弊,所谓两者之间的选择,从本质上说是由“效率”与“效果”问题之间发生冲突所导致,因为以“效果”为导向的“成本—有效性分析”无法进行以“效率”为中心的成本收益分析。在这种情形下,通过建立成本收益分析模型(分析模型参见图2)的方式更加具有客观性与直观性。关于技术性问题的选择需要强调的是,因为成本收益分析的技术有很多种,所以并不是一个模型会适用于所有领域。在量化技术借鉴过程中,首先,需清楚认识到要分析的问题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其次,要具有经济学、法学、政治学、公共管理学等专业背景的共同考量;再次,被带入的数据要具有权威且准确性;最后,在法学中的结论,一定要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才能使结论具有科学性及可接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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