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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适用展开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4日|分类:行政复议 |734人看过

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适用展开

(一)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在重大行政决策领域的适用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出台,标志着重大行政决策法学的制度先行。根据其文本意涵,重大行政决策是科学与民主的矛盾在行政法上的体现。用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的理论框架分析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科学决策,即事实问题的法律认定;二是民主决策,价值问题的法律表达;三是依法决策,事实与价值在行政法程序结构性层面的重组。这三个核心问题正好是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的核心理论问题,三者的关系是,科学决策是民主决策的前置程序,依法决策是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的运行轨道与最终成果。
首先,重大行政决策分为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两个阶段,依据成本收益分析原则,要在程序结构上实现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相分离。这种程序结构意义的变革,使行政法中程序正义价值通过程序本身的结构自治性与理性选择发现并实现公共利益(逻辑结构参见图1)。
其次,在科学决策阶段难点在于公共利益的论证。公共利益的本质既是具有科学依据的事实真相,也在“政府—市场—社会”三元理论框架内利益关系的选择与实际所取得的结果及成效,这也是政府绩效的重要指标。公共利益的保护或称最大化,在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的视野中,都是源于对政府行为扩张的限制,这也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为政府行为划清界限的原因所在。
最后,重大行政决策中关于不确定性问题的论证中诸如社会折现率制定与选择的过程是非常专业化与精细化的,需要政府官方组织法学、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审计学、社会学、政治学、行政学等专业的专家共同论证,并作为重大决策动态清单,定期评估与更新。
(二)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在行政争议解决中的应用
近些年来,学者们在纠纷解决领域如何适用成本收益分析也有一定的关注,但是,整体上是定性分析的模式,并不符合成本收益分析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事实与价值问题相分离的本质,并且始终跳不出比例原则的思维方式。
从“行政复议双被告”制度选择逻辑看,“行政复议双被告”和“复议机关为被告”各有利弊,所谓两者之间的选择,从本质上说是由“效率”与“效果”问题之间发生冲突所导致,因为以“效果”为导向的“成本—有效性分析”无法进行以“效率”为中心的成本收益分析。在这种情形下,通过建立成本收益分析模型(分析模型参见图2)的方式更加具有客观性与直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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