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收益分析原则的引入对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拓展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基于法教义学的研究在体系与内容安排上,多是建立在秩序行政原理的基础之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多为碎片化、补丁化的功能,对于行政法思维方式及规则体系评价方面尚无专论涉及,行政法的封闭性与空洞性越来越凸显,新的方法、原则及思想很难融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中,行政法缺乏深刻的现实解释力,这与我们这个时代对于行政法的开放性与多元化价值的要求背道而驰。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比例原则与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应当在行政法的理论体系中共存,两者应当区分适用。首先,适用领域不同。比例原则依附于传统行政行为理论,受行政行为类型化思路影响,多适用于秩序行政,尤其在秩序行政中对行政裁量权行使的价值判断具有优势地位,但在面对诸如扶贫等新兴的给付行政领域则显得力不从心。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可适用于行政活动全过程,尤其是在科学化、技术化水平要求高的规制行政领域适用,具有无可替代的优势。其次,逻辑推演方式不同。从未来行政法理论的革新与重构角度而言,新的行政法理论与制度体系,不能仅仅依靠定性分析的逻辑推演方式,必须借助以大数据为基础的定量分析,并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而这些正是比例原则所欠缺的。最后,程序结构性不同。成本收益分析原则在程序结构上强调事实与价值问题分离,比例原则却更多强调均衡理念的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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