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国家治理体系中检察公益诉讼机制的途径
国家治理体系等同于国家治理制度,特别需要各种机制和规范相协调。下一步应该增强生态检察体系与政府主导的环境治理体系的合作与衔接,将生态检察机制纳入环境合作治理体系中。检察公益诉讼本质上还是一项司法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性融合也十分紧迫。扩大与细化《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行政诉讼法》第61条的涵摄范围是当务之急。从治理的角度看,仍需发挥检察一体化的优势,完善涵盖央地、官民、各地区在内的公益协同机制;从规范层面看,规范的完备性仍显不足,仍需提升检察公益诉讼管辖等规范的法治化程度;二审程序、证明责任分配、诉前程序等内容也亟需研究和确定,以实现检察公益诉讼制度规范体系的迭代演进。其中提升诉前程序的规范化程度尤为紧迫。打铁还需自身硬,为了完成司法治理职责,检察机关必须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提升自身治理能力,当前迫切需要提升检察人员的专业能力。如果要成为检察公益诉讼的专家不仅需要办案规范化的指导,更需持续的知识更新。从目前情况来看,仍需通过各种手段提升检察工作人员办理检察公益诉讼的能力,增强其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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