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检察公益诉讼治理功效
检察公益诉讼作为我国治理体系中的一环,具有明显的广谱覆盖优势。根据各类政策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检察机关先后倡导在安全生产、进出口商品、证劵、历史建筑保护、国防军事、扶贫、电信互联网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探索建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后的“等”应作“等外等”解释,但“等外等”的行政公益保护领域应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5条限定的条件。原则上,“等外等”该如何扩展的问题仍需谨慎。通过检察公益诉讼机制,检察机关可介入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全过程。因此,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中蕴含着事前、事中、事后的治理手段。在诉前程序中,检察机关不仅可以向行政机关送达检察建议,还可以举行诉前圆桌会议深度化解执法困境。除了诉前程序机制创新之外,在公益诉讼案件判决之后,检察机关对判决的执行也可以发挥推动作用。检察公益诉讼是一种集结多类型、多层次主体参与公益保护的机制。大量案例表明检察公益诉讼并不限于解决争议,而是通过向上(立法机关)、向下(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横向(公民、社会组织、审判机关),多个层面与相关个人或者机构就相关事务进行沟通协调,深度融入立法、行政、司法治理过程中,审查各主体履行法律的状况,督促各主体主动纠正错误,弥补或者减轻公益损害,发挥持续可靠的治理效应。检察公益诉讼本是为保护公益设定的机制,而保护公益的过程势必涉及多种利益的权衡和取舍。各方主体只有在过程中充分商讨才能确定各自的行动方向与规范。这都决定了检察公益诉讼改革必须建基于法治化的规范之上。检察公益诉讼的治理框架可被视为一个稳定或持久的机构集合。在这样的治理框架里,任何一个参与者都不能无视其他参与者立场或者观点而强加自己的方案为首选。检察公益诉讼通过事前协商或者和解、事中辨明沟通和事后联合执行等程序发展出一系列刚柔并济的治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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