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作为起诉人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起诉人、被告、法官之间力量,构建了更均衡的诉讼结构,使得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更有力的保护。在公益诉讼的网状结构中,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在适用法律方面的认识面更易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行政领域与司法领域法律适用的协同性。审判机关对检察公益诉讼进行实质性合法审查时,应积极督促检察机关充分履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通过司法程序来实现公益保护目的,可使公益保护的行为规则更清晰、公益保护的目的与手段更匹配以及更利于对各种公益代表主体的控制与监督。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