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客观诉讼的检察公益诉讼必然会与立法机关的法律实施监督功能联系起来。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发现某省地方性法规《某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43条和《某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有关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河道管理条例》《某省河道采砂管理办理》的相关规定,属于超越设定权对无证采砂的处罚种类进行限缩,因该地方性法规与地方规章存在的冲突,水行政管理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按位阶原则适用地方性法规未适用地方规章,却被发现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检察机关提起了行政公益诉讼,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通过客观、公正的司法程序发现立法与执法之间的鸿沟是制度优化的必然选择。再由立法机关对相关立法进行调整,确保公共政策和谐顺畅地实施,实现修复与黏合统一法制秩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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