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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公益诉讼中各国家机关之关系演变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4日|分类:行政诉讼 |384人看过

检察公益诉讼中各国家机关之关系演变

无论是构建还是运行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时,各机关之间的关系不宜从权力消长角度进行观察,而应从中观和微观层面的各机关职能履行和功能实现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阶段:“推动—回应”。在试点阶段,党和国家将公益诉讼改革确立为由检察机关推动的任务。这一阶段检察机关是最积极的改革者,而审判机关与行政机关则更多是回应者和适应者。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正是在这种“推动”和“回应”的过程中逐步探索并最终建立的。
第二阶段:“内聚—磨合”。随着试点改革的推进与深入,尤其是在2017年《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各机关之间的关系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内聚调适阶段,各机关基于不同原因都从内部加强了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组织或机制建设。所谓内聚式的整合,主要是加强各机关内部相同要素的整合,包含着升级和改善各机关之间在公益诉讼领域的信息、业务等沟通机制等。
第三阶段:“协同—完善”。随着内部调适告一段落,各机关之间在公益诉讼领域进入了协同发展阶段。各机关间的关系更多表现为协同共进。主要表现为一系列意在协调各机关立场、机制和程序的文件出台,并联合开展专项行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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