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红涛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意定监护人的财产管理与投资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3日|分类:招商引资 |381人看过

意定监护人的财产管理与投资


关于监护人是否有促进财产增值的义务,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学界鲜有讨论,司法实务中也缺少相关裁判。在解释论上,可以从《民法典》第34条第1款中“保护”、第35条第1款“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解释出包括监护人有义务使被监护人的财产投资增值。该结论当然适用于法定监护人,至于意定监护人是否承担财产投资增值的义务,要看意定监护协议的约定。如果意定监护协议中约定监护人可进行财产的投资和处分,监护人的投资行为须符合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服从指示的义务;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应认为意定监护人没有超出财产保管以外的投资或处分的权利和义务。

文章摘自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刪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