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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人的利益冲突禁止

发布者:杜红涛律师|时间:2020年11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453人看过

意定监护人的利益冲突禁止


《民法典》第168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委托代理人“禁止自己代理”和“禁止双方代理”(利益冲突禁止规则)。根据《民法典》第168条两款但书规则,出现代理人利益冲突的代理行为时,若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行为有效。然而,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均以其为完全行为能力人为前提。

在法定监护(及意定监护)中,同意或追认的规则是否适用,应根据不同情况做出分析:(1)如果法定代理人实施的自我行为给被监护人带来的是纯获法律上的利益,该行为有效。(2)未成年的被监护人在成年以后,或者成年的被监护人恢复行为能力后,可以对自我代理行为作出追认。(3)如果先顺序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则其他监护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监护人同意或追认之前的代理行为。(4)若能通过立法创设保证人、辅佐人制度,则这类主体可以根据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职责,追认代理人利益冲突的代理行为。或采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的“特别代理人”以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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